2025-06-01 20:31:06 法制队伍监督
封面新闻

■滕州法院:婚姻存续期借的钱,一定算共同债务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举债,配偶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某向好友借款15万元未还,债权人起诉夫妻二人共同担责。法院审理后认定,因配偶对借款不知情,且款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判决借款仅由王某个人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点击阅读原文
三强三优
视频详情 ■临沂市高新区法院:联合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机关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
正值全国第5个“民法典宣传月”,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5月23日上午,临沂高新区法院与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机关在高新区龙湖软件园联合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本次活动以“法治护航企业发展”为主线,通过实地观摩园区建设、观摩法院诉调对接直通车、企业民事风险防范专题培训、“法院+企业”座谈会等形式,为园区企业提供精准司法服务,打造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新模板。
▲ 点击阅读原文

■高青法院:召开调解经验分享会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提升调解工作效能,5月23日,高青县法院召开调解经验分享会。
会上,五名来自法院审执一线的调解骨干,通过“身边人讲身边事”的形式,依次分享了调解工作中的创新方法、典型案例和心得体会,为提升解纷能力、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有益建议。
下一步,高青县法院将继续秉承“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工作理念,把办好群众身边“小案”作为践行为民初心的重要标准,进一步提高审判执行精度、强化服务群众深度、彰显为民司法温度,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展现责任与担当。
▲ 点击阅读原文

■莒南法院:课桌为“审判台”操场为“审判庭”|“美丽中国我先行”法治实践课开始啦!
“梆——!”清脆的法槌声穿透初夏晨光,惊飞了操场边法桐树梢的麻雀。
5月27日,在莒南县石莲子镇严家庄村小学的绿茵操场中央,由课桌拼接而成的山字形“审判台”上,“审判长”樊文程同学正襟危坐,稚嫩脸庞透着庄严:“现在开庭!”
这场因鸭粪污染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模拟庭审,是莒南县人民法院为迎接2025年六五环境日特别策划的普法实践课。
▲ 点击阅读原文
鲁法案例

■汶上法院:职工回家“隐形”加班办公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邵某长期在某公司工作,2024年1月初,因公司战略调整,邵某被临时抽调至该公司新组建的项目小组工作,该工作实行7×24小时轮班制,并要求工作人员通过手机、电脑随时处理公司事务。1月29日清晨,邵某在家中通过手机刚处理完第一批工作后突发心梗,被紧急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邵某家属遂向某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人社局经调查后认为邵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邵某家属不服某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发病时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能否适用“48小时内抢救无效视同工伤”条款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此处的“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本案中,死者邵某是被单位抽调委派至项目小组从事急难险重工作,由于工作的特殊要求,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上班时间与上班地点,“手机办公”成为邵某居家的常态,故其工作时间具有高度的不固定性,不能用日常工作的“八小时工作制”来限定。综上,邵某居家手机办公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其从发病到死亡也并没有超过48小时,其死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某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
上一篇:罗小云在吉安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