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毫无疑问,人权修辞术里充斥着空洞的伪善。然而即便它染上了自私的犬儒主义以及自欺欺人等弊病,也不能抵消人权在国际关系行为领域中被日益接受所带来的价值。那些虚伪和自欺欺人的人通过对这些标准极其虚伪和奸诈的运用,承认它们是可以用以评价他们行为的恰当标准,从而向这些被他们扭曲的标准表达了敬意。——摘自约瑟夫·拉兹著《人权无需根基》
人权在部分国人眼里不是褒义词,而是贬义词。在他们看来,人权是西方安利给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毒药,表面动听,实质包藏祸心。这种观点很容易被一些媒体的报道所加强。这里发生了暴乱,那里上演了颜色革命,全都可能被一些媒体说成是西方打着“人权”幌子干涉别国内政的证明。一些不明就里的人,沉迷于这些媒体叙事,便把人权等同于西人专属,便将人权当成某种蛊惑性的剧毒。有些人甚至对“人权”一词神经过敏,只要提及它,他们就会杯弓蛇影。这样的人过度拘泥于“政治正确”,对于西方来的一切,他们往往不加分辨地视为大逆不道。这样的人,不仅意识不到人权的重要性,而且总是轻视人权。这类人往往不学无术,迂腐固执,戾气还重,是典型的套中人。这样的人很可悲,他们不过有意无意充了特权阶层的棋子,被别有用心的媒体洗脑而自以为是。他们不知道,人权不仅重要,而且是极端重要的东西,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人权是人所能获得的最好的东西。为什么人权极端重要?往高了说,人权是人所能追求的最高目标,在一个事实上遵循着“人是万物的尺度”原则的世界,人权的地位是压倒性的。如果说这还有点抽象,那么说人权关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那就容易理解多了。人权不仅仅是一个学术概念,而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它包含在我们吃穿住行的日常中,只要我们生活在大自然的怀抱中,只要我们需要与他人和社会打交道,就会涉及人权。任何人从根本上讲都不可能否定人权的存在,否定它,就等于是否定自身的存在。哲学家讲,我思故我在,在现代社会中,则可以恰当地改为“我有权故我在”。这种权利是伴随一生的,人丧失了这种权利,也就丧失了自己的存在。根据社会和经济理论的主流人权观点,守护基本人权就是守护我们共同的底线,人权将所有人一视同仁,但它的目的更在于为那些太弱小而无法保护自己的人提供一些最低限度的保护,以免他们完全无助。这种权利规定了任何人都不得沉沦的底线,是每个人对其余人类的最低合理要求。著名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基本“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分种族、性别、肤色、国籍或宗教等。人权内容一般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和公正权等,与每个人的生存息息相关。
譬如生命权是人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各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质作为支持,那么,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
公正权是现代人权的核心内容,它赋予每个人得到公平对待的资格。它包含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经济歧视的权利,还包含当主体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享受有效法律补救的权利;
其他如安全权、自由权、政治权等也是人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些权利不仅人民大众需要,就是专制的独裁者也需要。所以谁如果连这些属人的权利都否定,就等于是否定自我的存在;谁如果连人权都反对,那就等于是反对他自身的存在。
人权最早起源于西方,我们可以在雅典的直接民主制度中找到其萌芽,其后随着西方文艺复兴、英国大宪章运动、德国宗教改革、启蒙运动、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宣言等一系列活动推动,“人权”逐渐成为人类文明的一个核心概念。
人权固然是西方文明对人类的重大贡献,但它并不独属于西方,特别是二战后,人类为了吸取二战惨痛的历史经验教训,通过联合国在1948年12月10日发表了《世界人权宣言》。这是联合国大会在没有任何国家反对情况下通过的,说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捍卫人权都是共同的呼声。
但是,对人权理论的认可并不等于是对人权的实践。捍卫人权如今在广大发达国家有长足发展,但相当部分发展中国家,人权实践却不够理想。受多种因素影响,特别是顽固自私的执政者的影响,使得人权实践阻碍重重。
人权追求的人权至上,它与神权或王权至上争锋相对。人权至上必然要求相应的自由、民主、平等和法治,但在政治实践中,人权很可能被大权在握的专制统治者所蔑视。专制统治也往往声称自己是在维护人权,但实际上他们不过是借着人权的幌子来满足一己之私。独裁者嘴上说要维护人民的生命权、财产权,但私下却惯用暴力和恐怖来侵犯人权,独裁者表面上许诺给人民言论自由,但实际上却严厉打击异见,甚至只允许人民发表符合特定意识形态的言论。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某些国家,对人权的追求会遭到误解和蔑视。
但是,世界潮流浩浩汤汤,顺之者昌,逆之者亡。不管人权的发展会遭受多大的阻力,它毕竟代表着人类前进的方向。当我们为人权被蹂躏而哭泣时,也要看到人权已经取得的成就和它所昭示的光明前景。暴力的减少,和平力量的壮大,迁徙范围的扩大,教育的普及,人均寿命的提高,生活环境的改善,科技的更新迭代,法治制度的完善,民主转型的趋势……所有这些都在推动着人权的发展和完善。在某些国家或局部地区人权事业虽然暂时难以推进,但我们仍然有足够的理由保持乐观。历史证明,人道终将战胜非人的一切,这就是人权必胜的历史底气。当我们为眼前的乌烟瘴气唉声叹气时,一定不要忘了眺望远处的青山。我国已在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并且近年来在多方面取得巨大成效,但我们仍不能指望它会自动实现。既然人权关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则每个人也都有责任追求自己的权利,放任自己的权利被人侵犯,这是作贱自己。正如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所说:“人者,天之所生业,有是身体,即有其权利,侵权者,谓之侵天权。让权者谓之失天职。”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他人侵犯是他人之过,任由他人侵犯则是我们的失职。外在的力量(诸如法律制度、警察、法院、社会组织等)纵然可以保障我们的人权,但我们仍不能完全排除自身捍卫人权的责任。不能成为自身利益最适宜的维护者,我们就更不可能指望外在力量会恰当地维护我们的利益。因此,捍卫自己的权利,就不仅是法律责任,也是不可推卸的伦理责任。人权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的义务。这意味着,我们在捍卫自身权利的同时,也是在捍卫普遍人权,而多一个人捍卫自己的权利,就多一个人反对非人的力量。在此我们不妨持一种功利主义的立场:主观上我们只是在捍卫自己的权利,客观上却可以增进普世人权。如果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能为他人的权利奔走呼号,那就是国家民族之大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