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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物业也是一肚子怨言,但还得判物业胜诉!这是为啥呢?

2025-06-05 20:54:27 社会民生历史

网络文章《法院,成了帮物业要账的:失衡的物业法律生态》,有不少人在留言,觉得法官和物业之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

这多少有点“阴谋论”了。我问过一位法官,他说他对自己小区物业的服务也特别不满意,但在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时,还是得判物业胜诉,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当前法律的基本逻辑——个别业主不交物业费,侵害的是广大业主的权利,可不只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分担共同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你不交,大家就都多交。

现行《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共同构建了物业费强制收缴体系,把物业服务合同当成具有准公共性质的契约,单个业主的抗辩权不能对抗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这样一来问题就来了,交物业费是强制义务,但要是物业服务真的不到位,该怎么办呢?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换物业,可换过物业的小区都清楚,换物业程序又繁琐又复杂,有些换了还不如不换。

某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数据显示,在涉及物业费的民事诉讼中,只有不到3%的案件支持业主减免物业费的诉求,而且这部分大多还是因为物业服务质量有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抵偿。

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地方把物业费缴纳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让业主的异议权面临信用惩戒的威胁。这种制度设计实际上架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服务质量监督权,把物业合同变成了单方受益的“强制契约”。

物业企业面对日常服务投诉时,强调自己是“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主体身份,但在催缴物业费时,又主张自己有“准公共事务管理者”的特殊地位。这种选择性使用法律定位,暴露出现行制度对物业企业约束严重不足。

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承受着双重压力: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得面对业主的质疑。有法官坦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只能判决业主败诉。这种制度性困境让司法公信力不断受损,大家觉得存在司法偏袒。

当前制度把物业费收缴变成了强制性法定义务,这其实混淆了民事合同关系和公共管理职能的界限。在民法典时代,司法裁判不该再给物业公司当“讨债工具”了。

应回归平等保护原则,找到法治化的解决办法,既能让物业服务正常运转,又能有效约束物业企业的不当行为。这就需要尽快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实质性修订,在保护业主权利和维护社区治理秩序之间找到新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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